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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周時間:
每年4月份最后一個星期
2024年《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主題:
堅持預防為主,守護職業健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施行日期:2002年5月1日。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目的: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職業病定義:
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防治方針和原則: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管理:
序號 | 項目 | 要求 |
1 |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 |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包括日常監測、定期檢測、評價檢測、事故監測等。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完成。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企業應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每年一次定期檢測。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企業應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開展一次現狀評價。 |
2 |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 凡從事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用人單位,均應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職業病危害因素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項目申報分為初次申報、變更申報、年度更新和注銷申報。 |
3 | 職業健康監護 | 對于即將入職的接害崗位員工,應根據其擬任職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開展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體檢合格后方可入職; 按照規定要求定期對在崗接害員工開展在崗期間職業健康體檢,并根據體檢結果對異常人員進行復查,對職業禁忌證人員進行調崗; 對于即將離職的接害員工應開展離崗時職業健康體檢,未按要求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
4 | 職業衛生三同時 | 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是指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三同時”監督管理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相應的評審,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 |
5 | 職業病危害告知 | 用人單位可通過公告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合同告知書、培訓等方式向勞動者告知作業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 |
6 | 職業衛生相關知識培訓 |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初訓不少于16學時,復訓不少于8學時。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初訓不少于8學時,復訓不少于4學時。 |
7 | 個人防護 | 用人單位應針對工人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 |
8 | 應急救援 | 用人單位可通過設置報警器、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泄險區等應急救援設施降低職業危害事故損失。 |
示例:
職業衛生,關乎你我!讓我們攜手努力,共創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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